🔺何謂妨害秘密罪

妨害秘密罪是指在特定環境以及對特定人士拍照,並未接受本人同意及授權,並且有散布及公開之疑,即便本人為因此受到任何權益上的損失,此罪也是成立的! 比如:在KTV拍朋友唱歌,上傳到社交軟體等公開環境,並讓第三人或以上知情,如果朋友最不知情或著即便知情但不同意的情況下,此罪就成立了!

🔺妨害秘密罪如何構成

妨害秘密罪之犯罪構成要件——「非公開活動」壹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第二款害秘密罪之立法目的,係對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部位之行為,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為兼顧基於正當理由而有攝、錄影他人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必要,俾免刑罰過苛,而礙正當偵查作為或其他社會公共利益,乃於其構成要件中明列「無故」之限制件,以調劑法益衝突。而上述法條所稱「非公開之活動」,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就上述妨害秘密罪旨在保護人民自由及隱私之觀點而言,此項「非公開之活動」之定,固應著重於活動者主觀上具有不欲其活動他人攝錄之意或期待;但活動者主觀意願如何,外人不易知,該項意願未必恆定不變,若單憑活動者主觀上是否具有不公開之意願,作為認定上述犯罪構成要件(即「非公開活動」)之唯一標準難與罪刑法定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

故仍活動者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能明確化上述構成件之內容;不能僅以活動者主觀上對其活動有無公開之意願,作為上述罪名所稱「非公開活動」之唯一內涵。是上開條文所稱「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件之解釋上,應兼具前述主觀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