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預計自11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受理跟蹤、騷擾行為(下稱跟騷行為)相關報案高達7,600件,又反覆、持續性之跟騷行為易使被害人心生恐懼,同時造成莫大心理壓力,甚至嚴重干預一般人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倘若不及時介入處置,後續更可能演變成對被害人生命安全造成實質危害之重大社會案件,鑒於現行法制並末能周全保障個人免於受到跟騷行為侵擾,參考外國立法例,將跟騷行為類型化為8種態樣,並藉由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及直接將跟騷行為入罪化之立法模式來預防、嚇阻跟騷行為,以貫徹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保護個人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之意旨。謹就本法之立法重點說明如下:
🔺跟蹤騷擾防治法構成要件
🔸跟騷方式 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反覆或持續性對特定人為下列行為:
此外,其中所謂「反覆或持續性」係指並非偶然從事上述8種行為,而於時間密接上。
🔸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被害人所感受之不安或恐懼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及行動自由。由上可知,跟騷行為之種類、態樣包羅萬象,且多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尚無法一而論;然於同時符合上述(一)至(四)之形,經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且調查後認定具備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時,將啟動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被害人亦得對跟騷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另追究跟騷行為人應負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