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於民國110年12月1日經總統公布,預計自11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據警政署統計,每年受理跟蹤、騷擾行為(下稱跟騷行為)相關報案高達7,600件,又反覆、持續性之跟騷行為易使被害人心生恐懼,同時造成莫大心理壓力,甚至嚴重干預一般人日常生活方式或社會活動,倘若不及時介入處置,後續更可能演變成對被害人生命安全造成實質危害之重大社會案件,鑒於現行法制並末能周全保障個人免於受到跟騷行為侵擾,參考外國立法例,將跟騷行為類型化為8種態樣,並藉由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及直接將跟騷行為入罪化之立法模式來預防、嚇阻跟騷行為,以貫徹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關於保護個人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之意旨。謹就本法之立法重點說明如下:

🔺跟蹤騷擾防治法構成要件

🔸跟騷方式 透過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

🔸反覆或持續性對特定人為下列行為:

  • 掌握行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尾接近:以盯梢、守候、尾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言語騷擾: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弄、辱罵、歧視、仇恨、抑或其他相類之言或動作。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物品騷擾:對特定人寄送、留、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像或其他物。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此外,其中所謂「反覆或持續性」係指並非偶然從事上述8種行為,而於時間密接上。

    🔸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
  • 除了對特定人反覆為上述8種行為外,也必須是違反特定人之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係指與性別或性取向相關之跟騷行為,如係記者基於報導目的之跟追,並沒有包括在內。」
  • 另為避免產生規範闕漏、如為追求特定人,而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即於正常社交關係下與該特定人處於穩定互動之人)實行跟騷行為,則不以具備與「性或性別」有關此要件為必要。

  • 🔸使特定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即被害人所感受之不安或恐懼已明顯超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並影響日常生活作息及行動自由。由上可知,跟騷行為之種類、態樣包羅萬象,且多涉及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被害人之主觀感受,尚無法一而論;然於同時符合上述(一)至(四)之形,經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且調查後認定具備跟騷行為之犯罪嫌疑時,將啟動公權力即時介入保護機制;被害人亦得對跟騷行為人提起刑事告訴,另追究跟騷行為人應負之刑事責任。